《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中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將防雷類別建筑物分為一、二、三,對**類防雷建筑物和、三類(如爆炸危險環境、文物)一部分建筑物主要是依據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質劃分,一些難以確定防雷類別的建筑物則根據計算其損壞概率確定其危險程度進行劃分。根據以上的分類方法進行防雷的設計和施工,起到了規范建筑防雷分類的作用,使建筑物因地制宜地采取了正確防雷設計。但通過與設計人員的交流與近幾年的圖紙審核經驗,認為以此為分類在實際使用效果中還是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根據重要性和使用性質劃分,分類條文中也存在不合理之處
(1)《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中.0.2條和2.0.3條四、五、六款對于爆炸危險環境分別劃分為一、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實際上在偏遠地區的火工產品等庫房周圍僅有一個看管人員,只存放少量火工品,且火工品放在金屬保險柜內,有良好的防靜電接地 ,且庫房與值班房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在其它措施完善規范的重要條件下,雷擊所造成的傷亡事故的可能性極小或造成的損失并不大,故而是否應當按一、二類防雷設計有待于探討。
(2).0.3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公共建筑物沒有一個定性的標準,是按建筑物常住總人數劃分,或是按平均存在人數劃分,人數多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這些都無法確定,只能主觀判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3)規范中建筑物(構建物)范圍采用列舉法,包涵的范圍不夠寬在建筑物中,如橋梁、隧道、地鐵等未包括,存在分類遺漏情況。
(4)總則.0.2 條又特別指出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而實際分類條文的所涉及的易燃易爆場所多數均為各化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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