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應建立并維持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程序,以持續進行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實驗室需要考慮的內容包括:
1、當實驗室活動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時,實驗室應進行生物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的特性,如生物因子的種類、來源、傳染性、傳播途徑、易感性、潛伏期、劑量-效應(反應)關系、致病性(包括急性與遠期效應)、變異性、在環境中的穩定性、與其他生物和環境的交互作用、相關實驗數據、流行病學資料、預防和治療方案等;
b)適用時,實驗室本身或相關實驗室已發生的事故分析;
c)實驗室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過程中的風險(不限于生物因素),包括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和可能涉及的人員(如:合同方人員)的活動;
d)設施、設備等相關的風險;
e)適用時,實驗動物相關的風險;
f)人員相關的風險,如身體狀況、能力、可能影響工作的壓力等;
g)意外事件、事故帶來的風險;
h)被誤用和惡意使用的風險;
i)風險的范圍、性質和時限性;
j)危險發生的概率評估;
k)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后果分析;
l)確定可接受的風險;
m)適用時,消除、減少或控制風險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及采取措施后殘余風險或新帶來風險的評估;
n)適用時,運行經驗和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適應程度評估;
o)適用時,應急措施及預期效果評估;
p)適用時,為確定設施設備要求、識別培訓需求、開展運行控制提供的輸入信息;
q)適用時,降低風險和控制危害所需資料、資源(包括外部資源)的評估;
r)對風險、需求、資源、可行性、適用性等的綜合評估。
2、應事先對所有擬從事活動的風險進行評估,包括對化學、物理、輻射、電氣、水災、火災、自然災害等的風險進行評估。
3、風險評估應由具有經驗的專業人員(不限于本機構內部的人員)進行。
4、應記錄風險評估過程,風險評估報告應注明評估時間、編審人員和所依據的法規、標準、研究報告、**資料、數據等。
5、應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或對風險評估報告復審,評估的周期應根據實驗室活動和風險特征而確定。
6、開展新的實驗室活動或欲改變經評估過的實驗室活動(包括相關的設施、設備、人員、活動范圍、管理等),應事先或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7、操作超常規量或從事特殊活動時,實驗室應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其生物安全防護要求,適用時,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8、當發生事件、事故等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9、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等發生改變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10、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時宜**先考慮消除危險源(如果可行),然后再考慮降低風險(降低潛在傷害發生的可能性或嚴重程度),**考慮采用個體防護裝備。
11、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過程不僅適用于實驗室、設施設備的常規運行,而且適用于對實驗室、設施設備進行清潔、維護或關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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