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么情況,一個企業的經營必須依法依規,這樣才能夠長久。社保繳費基數,原則上區別為單位繳費基數和職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應當是等于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均值。職工的工資總額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實際上主要包括六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工資基數一般都是每月的應發工資,**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其相應納稅還應扣除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雖然我們一直說個稅起征點是5000元,實際上經過扣除一系列費用以后,一些人每月工資過萬元都不一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社保繳費基數的核定,一般是由企業自主申報,社保部門進行抽查。由于2019年開始推動稅務部門征繳社會保先費,一些地區要求統一繳費工資和個人所得稅工資申報這也是必然結果。特別是稅務部門在審核企業賬目時會更加專業,能夠有效規避企業糊弄社保部門的行為。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沒有如實申報,這樣會牽扯到偷稅漏稅問題,性質就不一樣了。另外,勞動者也可以向有關社保稽核部門、稅務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這種情況下即使有關部門沒有發現,也會按照勞動者提供的線索進行檢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真實的基數繳費,查實后進行社會保險補繳的話,會從欠繳之日起每日承擔5/10000的滯納金,相當于年化18.25%,相對而言,負擔成本更高。用人單位如何規避呢?一般來說,通過勞務合作或者勞務派遣都無法避免。確定勞動關系,需要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保障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關工作;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銷售公司,主要工作就是銷售,肯定是無法避免勞動關系確定的,也就無法規避給職工繳納保先的規定。勞務派遣要求只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而且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數的10%,所以這種情況一樣是違法行為。實際上,大家很多人認為繳費基數是每個月的應發工資或者實發工資,這些做法都是不正確的,包含了獎金,加班費等待遇。這些待遇還是包含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個人負擔費用的全部工資待遇,正常來說要比我們每月的實發工資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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