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加簽是外交或領事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文書推介和確認的活動。因此,當您的文書中有違反我國及文書使用國法律法規,損害我國主權和尊嚴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時,加簽機*關有權不予加簽。同時,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單據等不符合《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時不予加簽。關于領事加簽的相關解釋權歸外交部所有。
產地證領事館加簽需注意的地方:
A:產地證中第l欄與1欄的公司名稱必須相符,CI上公司名稱與所蓋公司也需相符。
B:產地證中第6-10欄的內容如有錯不能更改、只能重新出單。
C:香港有特殊要求:產地證欄,不管是代理公司還是香港公司!都需要填公司名以及地址;嘜頭以及品名不能出現不能翻譯的英文或是公司LOGO.
D:產地證簽發日期不能早于CI日期。
E:收貨人要有詳細公司名及地址;
F:產地證第8欄,要求打四位,但根據信用證客戶要求打六位、八位、十位等雙數也可以。
概況:
在進出口貿易過程中,進口商根據本國的法律或習慣,常常要求出口商將出口貨物所涉及的單證拿到本國駐出口國的領事館辦-理加簽,然后才能到相關結匯銀行進行交單結匯,這一加簽過程就是人們常說的領事加簽。
概述 :簡稱領事館加簽(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 “外交加簽。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加簽機構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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