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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件起批 |
區域: |
廣東 深圳 |
關鍵詞: |
ETI認證 |
聯系人: |
何 女士 (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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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貿易聯盟(ETI)簡介
道德貿易聯盟(ETI)是公司、工會、發展及宣傳組織的聯盟,成立于1998年,目的是為改供應鏈中員工及其家屬的生活水平。我們相信,不論是從事制造、供應還是銷售的公司,都應遵法。我們的目標就是確認并促負責任的企業行為,同時實施這一目標。
實施原則
ETI制訂了一套關于勞動力使用的法規 -基本法規 - 該法規反應了大部分關于勞動 力使用的相關標準。它將作為其工作的依據。
ETI各成員公司按要求采用這套基本法規,或者采用與該基本法規相的其自定法規。 本基本法規及附帶的有關其貫徹實施的一般規則,是ETI思想觀念的基礎。
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道德貿易聯盟(ETI)是英國一個由一些公司、非組織(NGO)和工會社團組成的聯盟,致力于共同確定和促在《勞工實踐守則》實施中的良好做法,包括對守則條文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和獨立核查。其企業成員包括:Desmonds & Sons Ltd.、Dewhirst Group、LambertHowarth Global、Levi Strauss & Co.、馬莎百貨、Pentland Group lpc 和Tesco等。
道德貿易聯盟(ETI)制定了一項《勞工實踐守則》,即“基本守則”,它反映了在勞工實踐方面相關的標準。成員企業都承諾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實施ETI 基本守則。
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1. 自由選擇職業
1.1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愿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證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員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離職。
2. 遵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2.1 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愿,參加或組織工會,并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采取開放態度。
2.3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并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雇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3. 工作環境衛生
3.1 雇主須提供衛生的工作環境,并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知識及危險。雇主須采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盡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 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的培訓,并將資料存盤。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 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 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須清潔,并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劃,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兒童”及“童工”兩詞之定義參附件。不應聘用兒童和18 歲以下的少年在夜間或有危險的環境下工作。
4.3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須與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1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并以較高者為主。在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并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盤。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 工時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并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 在任合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過48小時,并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1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愿性質,每周不可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雇員
7.1 雇員不可因種族、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取向、工會會籍或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系
8.1 在情況下,雇員的工作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系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系的學徒訓練計劃,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 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系而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9. 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9.1 嚴禁雇員受到身體或罰,受到威脅,擾,或其它形式的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嚇。
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為低標準,而非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
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附錄:有關的標準
社會將制定勞工標準的職責賦予給勞工組織(ILO),而該組織的建立正是為此目的。ILO 涉及雇主和工人代表以及方面的三方結構,以及該組織在勞工領域相關事宜上的專長,使得ILO 成為勞工標準的和合法的來源。
ILO 的標準在公約和建議中規定,公約具有法的效力,對批準了這些公約的國均具有約束力,而建議則為提供了多的指導。
這些公約及其所附建議包括:
·勞工組織公約29及105條;建議書35條(強迫勞動)禁止使用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例如,在懲罰威脅下完成和/或非自愿完成的工作或服務)
·勞工組織公約87 條(結社自由)賦予工人和雇主建立和加入他們自己選擇的社團,起草其章程和規則以及選舉其代表的自由。
·勞工組織公約98 條(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保護工人,防其受到在工作方面的反工會歧視行為的侵害。它要求促雇主或雇主社團與工人社團之間的自愿談判,以達成集體協議。
·勞工組織公約100 及 111 條;建議書 90 及 111 條(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就業及職業歧視)
·要求促平等機會和待遇,消工作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勞工組織公約138 條;建議書146 條(低年齡)。要求廢除童工,不斷提允許工作的年齡,直到與少年身體和心智的相適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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