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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南京 鼓樓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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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倍晟提供各類消防產品的3C認證包含:消防產品 CCCF 強制性認證新申請,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報告轉強制性CCCF認證,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認證轉強制性 CCCF認證,消防產品自愿性認證,消防產品自愿性認證轉強制性 CCCF認證,消防型式檢驗報告獲取,消防新產品技術鑒定.并面向江蘇,安徽,合肥,南京,南通,連云港,鹽城,鎮江,徐州,揚州,宿遷,無錫,蘇州,淮安,泰州提供各類消防產品的3CF認證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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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消防裝備產品
1.總 則
2.認證模式
3.認證的基本環節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申請
4.2 型式試驗
4.3 初始工廠檢查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5 獲證后的監督
5.認證的保持、變更、擴大、暫停、撤銷和注銷
5.1 認證證書的保持
5.2 認證證書的變更
5.3 認證范圍的擴大
5.4 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
6.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7.認證標志
8.申訴和投訴
9.收 費
1.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
1.2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消防裝備產品認證,包括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等產品。
1.3 本實施規則由通則及附件組成。
1.4 按本實施規則認證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申請
型式試驗
工廠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4.1 認證的申請
4.1.1認證單元劃分
認證單元劃分見附件1《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產品型號,不同工廠的產品為不同認證單元。
4.1.2申請文件
認證申請所需要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4.2 型式試驗
4.2.1 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送樣原則
原則上每個申請認證單元作為一個送樣單元。單元的主型樣品應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4.2.1.2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方按規則的要求選送,并對選送樣品負責,送樣數量及要求見附件3《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樣品是近10個月生產并經工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并且在產品有效期內。
4.2.1.3 型式試驗樣品和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后的樣品和資料。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檢驗機構檢驗由認證機構委托檢驗機構實施。
4.2.3檢驗程序
4.2.3.1檢驗機構應在檢驗前對樣品的完整性等進行核查。
4.2.3.2檢驗機構應執行本規則附件3《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所規定的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4.2.3.3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及時向認證機構提交型式試驗報告。
4.3 初始工廠檢查
4.3.1 工廠檢查人員
對型式試驗合格的委托方,認證機構組織安排工廠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對同一工廠檢查的檢查員不少于2名。
4.3.2 工廠檢查時間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4至8個人日。
4.3.3工廠檢查內容
初始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能力檢查和產品性檢查。
4.3.3.1工廠質量能力檢查
工廠檢查人員對生產廠按照附件4《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能力要求》進行工廠質量能力的檢查。同時,還應按照附件5《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性控制要求》進行核查。
4.3.3.2 產品性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成品庫對申請認證的每單元產品至少抽取一件樣品進行產品性檢查,核查其與型式試驗報告及檢驗機構確認的產品特性文件的性。
4.3.4 工廠質量能力和產品性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產品的所有工廠。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產品檢驗和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經認證機構評定,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指自認證合同生效至頒發認證證書期間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等。
產品檢驗時限自樣品送達檢驗機構并正式受理檢驗之日計算,產品檢驗應在公布的檢驗時限內完成,提交產品檢驗報告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檢查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收到工廠遞交的不符合項整改資料之日起計算。
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頒發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工作日。
4.5 獲證后監督
4.5.1獲證后監督頻次
4.5.1.1獲證產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即可安排證后監督。證后監督每12個月內不少于一次。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對產品有投訴并經查實;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性時。
4.5.2獲證后監督方式
1)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
2)監督檢查;
3)監督檢驗。
4.5.3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內容按認證機構規定的監督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既可在工廠,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場所2-4個人日。
監督檢查進行產品性核查,產品性核查按本規則4.3.3.2的規定執行。
獲證后的第5年,應按附件4《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能力要求》和附件5《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性控制要求》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和人日數與初次工廠檢查相同。
4.5.4 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既可從工廠抽樣,也可在使用場所抽樣,受檢樣品的選擇、樣品數量及檢驗項目由認證機構規定。
監督檢驗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監督結論
認證機構經評價做出監督結論,并將監督結論通知證書持有者,監督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督結論為不通過:
1)產品性核查不符合;
2)工廠質量能力檢查不通過或不合格項整改時間超過1個月;
3)監督檢驗不合格。
監督結論為通過的,認證機構保持其證書;監督結論為不通過的,認證機構按規定暫停或撤銷其證書。
保持認證證書的,繼續使用認證標志。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的,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5.認證的保持、變更、擴大、暫停、撤銷和注銷5.1 認證證書的保持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靠通過認證機構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5.2 認證證書的變更
5.2.1 變更的類型
5.2.1.1 不涉及產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由于產品命名方法的變化引起的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變更;產品型號變更、內部結構不變;證書持有者、制造商名稱或地址變更;生產廠名稱或地址變更(沒有搬遷)等。
5.2.1.2 涉及產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生產廠搬遷;產品認證所依據的標準、規則等發生了變化;明顯影響產品的設計發生了變化(如:獲證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換);制造商或生產廠的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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