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計是企業、股東在報案,起訴中關鍵的材料,是理清涉案金額、涉案主體**的方式 。
司法審計是案件管轄的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采用審計手段對有關會計事項進行審查。目的在于發現犯罪、證實犯罪和懲辦犯罪,準確公正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屬于專項審計。
司法審計是司法人員在辦理經濟案件時,應用專門技術方法,通過對案件資金運用規律的分析,從會計資料中收集會計證據,證明與資金相關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司法審計**終的目的是發現問題,涉及錢款、權利的工作崗位都有可能滋生腐敗,審計說就是監督財務方面的真實性以及合規性。
司法審計的程序
1、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書面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審計,并說明請求審計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同時需要提出明確的審計財務狀況年度及年限,并自愿預付審計費用。
2、法院裁定啟動司法審計程序的,同時裁決向被執行企業的協助義務人發出《協助提供企業財務賬冊、資料通知書》,責令其到法院接受庭詢,并提交審計所需要賬冊。
3、執行案件經辦人在確定應審計的事項后報**審查,由執行機構定期從有相應審計資質的中介單位中,搖珠選定委托的審計機構。
4、根據司法審計的結果和其它證據材料,執行局作出相應的處理:被執行人有作假賬、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逃廢債務行為的,裁定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主體;若不能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主體的,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決定是否另行起訴;審計后證實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可依法裁定案件中止執行,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司法審計材料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調集和提供,并且是與案件有關的會計資料、財產物資等除一般審計所需資料外,司法鑒定審計還需提供:被審單位的起訴書、調解書、判決書。
司法審計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1、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書面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審計,并說明請求審計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同時需要提出明確的審計財務狀況年度及年限,并自愿預付審計費用。
2、法院裁定啟動司法審計程序的,同時裁決向被執行企業的協助義務人發出《協助提供企業財務賬冊、資料通知書》,責令其到法院接受庭詢,并提交審計所需要賬冊。
3、執行案件經辦人在確定應審計的事項后報**審查,由執行機構定期從有相應審計資質的中介單位中,搖珠選定委托的審計機構。
4、根據司法審計的結果和其它證據材料,執行局作出相應的處理:被執行人有作假賬、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逃廢債務行為的,裁定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主體;若不能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主體的,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決定是否另行起訴;審計后證實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可依法裁定案件中止執行,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司法審計材料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調集和提供,并且是與案件有關的會計資料、財產物資等,而審計可按照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或者局部的、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檢查。
二、司法審計業務的流程
司法審計是偵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按訴訟的有關規定進行。
司法審計的程序是否合法,將直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證明效力。
根據實踐中形成的慣例和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司法審計一般要經過審計的**、進行鑒定和作出鑒定結論三個必要的程序。
(一)審計的**
審計的**包括審計的指出、選用司法會審計人、發出審計通知書和送交審計材料等內容。
司法人員在決定審計并選擇好司法審計人員后,和聘請的司法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定審計通知書,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進行審計
司法會計審計人員接受審計任務后,應在指**進行審計,不得將審計資料帶出指**。
司法審計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1.分析、檢查送檢的會計資料;
2.檢查被告所在單位的會計資料。
如果需要從中調取有關的憑證,應由偵察人員進行,而不能由司法審計人員直接調取;司法審計人員還可參加偵察活動中的勘驗檢查,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注明;
3.詢問被告人。
在詢問過程中,應有偵察人員在場,有偵察人員主持進行詢問,司法審計人員不能單獨詢問被告人;
4.要求進行筆記鑒定。
對于提供的會計資料有涂改偽造的痕跡,司法審計人員為了明確責任,以利進行正確的判斷,可要求司法人員對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筆跡鑒定。
5.要求司法人員提供新的資料。
在鑒定時,發現審計通知書中所列問題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斷時,可要求偵察人員提供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作出審計結論
司法審計人員在進行上述活動后,運用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會計問題進行推斷評判,作出司法審計結論,出具司法審計報告。
根據分析論證結果,結合委托審計的內容,作出財務事實性結論。
結論只能回答事實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結論一般包括:財產使用權轉移的事實及金額,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及金額,財產滅失的事實及金額,經營數額和獲利數額等。
(四)司法審計報告的補充和修改
司法審計書經司法人員審查后,如認為審計書的內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況,應要求司法審計人員對其補充或修改。
1.司法審計書措辭不確切,或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評論;
2.司法審計書沒有解決審計通知書中提出的所有問題;
3.由于司法審計人員的疏忽,審計書中的數據計算有誤或筆誤;
4.司法人員在偵察中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線索,或取得新的證據。
5.被告人要求補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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