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制定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標準及法規。我國現行的有關國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等排放的標準、法規主要有: HJ/T 75-2007《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GB 13223-2011《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中GB 13223-2011替代原“13223-2003<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11年7月29日由國家環保部與**聯合發布,并與2012年1月1日實施。新標準對火電廠燃煤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規定:煙塵的排放限值全部為30mg/m3;二氧化硫的排放濃度限值對新建燃煤鍋爐魏100 mg/m3,對現有鍋爐為200 mg/m3;氮氧化物(以NO2計)的排放濃度限值全部為100 mg/m3;貢及其他化合物的排放濃度限值為0.03 mg/m3。
實施時間要求:新建火力發電及燃氣輪機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現有火力發電及燃氣輪機組從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燃煤鍋爐執行貢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另外新標準對重點地區的火電發電燃煤鍋爐特別排放值要求更嚴格,其中煙塵排放限值全部為20 mg/m3,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全部為50 mg/m3,其他不變。新標準規定污染物的監控位置為煙囪或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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