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管理,根據《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條 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國際貨代企業),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手續;受委托的備案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
備案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制的備案印章,并對外公布。備案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托函和備案印章,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備案手續。對于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
第五條 國際貨代企業在本地區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有計劃單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計劃單列市的管理范圍進行管理)。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或到所在地備案機關領取《備案表》
(二)填寫《備案表》。國際貨代企業應按《備案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完整、準確和真實;同時認真閱讀《備案表》背面的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機關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按本條**款要求填寫的《備案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 備案機關應自收到國際貨代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印章。
第七條 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國際貨代企業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備案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