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
至少有 1 名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 5 年以上**美容工作的相應專科
醫師;
(二)
至少有 1 名護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積不少于 40 平方米;(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一)
基本設備:美容床、電冰箱、紫外線燈、高壓滅菌設備、藥品柜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護理技
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六、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師的話得是美容主診醫師,從事過美容皮膚行業負責實施美容皮膚科項目
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經過**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
并合格,或已從事**美容臨床工作一年以上;從事**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
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美容臨床
護理工作 6 個月以上。